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問題研究
【摘要】:2013年,我國進行了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將注冊資本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根據改革后的規定,公司設立者有權自行約定認繳出資的額度、出資的方式和出資的期限,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額度及出資形式的限制,公司在注冊登記時,也不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這一改革在帶來投資便利的同時,也對資本三原則造成了沖擊,公司資本的不確定性給債權人增加額外的交易風險。同時,認繳制下給予股東過分的自由且缺乏相應制度約束,也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公司出現不能清償的到期債務且在非破產的情形下,能否對股東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在分析我國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現有制度基礎上,借鑒域外的有關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的建議。本文主要分為四章。第一章是文章的緒論,主要是對選題背景、選題意義、研究方法和研究創新點的闡述。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了文獻研究法、比較法研究、案例分析研究方法。第二章是關于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概述。闡述了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概念、類型;學界就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理論爭議,包括肯定說、否定說和折中說;司法實踐中支持和不支持加速到期的主要觀點分析;對現行法律在適用中存在困境進行了分析,分別從《破產法》、《公司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方面進行了闡述。第三章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在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問題上的有關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對此,我國有必要明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前提條件、合理借鑒法定債務理論、完善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制度、加強公司信息披露力度。第四章就認繳制下適用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制度構建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議。從明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標準、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進行擴張解釋、以公序良俗判斷出資期限等方面進行完善,以便更好的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